汽車購置稅計算公式中的計稅價格如何確定?
汽車購置稅計算公式中的計稅價格,需根據(jù)不同取得方式來確定。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是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且不含增值稅;進口自用的,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自產(chǎn)自用的,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確定;受贈、獲獎等方式取得的,按相關憑證載明價格確定。計稅價格確定方式多樣,旨在保證購置稅計算合理準確 。
對于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以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為準。這里要注意,增值稅稅率一般為13%,需從“價稅合計”中拆分出來。像常見的車輛裝飾費、保險費等附加費用,通常不計入計稅價格。但如果銷售方分解車輛價款,那就需按實際總價計稅。自2019年7月1日起,最低計稅價格已取消,直接依據(jù)發(fā)票上的不含稅價格計算。
進口自用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的構成較為復雜。它等于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并且需要提供《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等相關憑證。這是因為進口車輛涉及到海關的一系列稅費,通過這樣的計算方式來確定計稅價格,確保稅收的合理征收。
自產(chǎn)自用應稅車輛,若有同類銷售價格,就按同類車輛不含稅銷售價格計稅;若沒有同類銷售價格,則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成本×(1 + 成本利潤率)÷(1 - 消費稅稅率) ,其中成本利潤率由各省稅務局確定,一般在8% - 10% 。
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能提供原購置憑證的,按憑證載明的不含稅價格計稅;無法提供憑證的,參照同類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來確定。
總之,不同取得方式下計稅價格的確定方法各有不同,這些規(guī)定既考慮了車輛來源的多樣性,也兼顧了稅收的公平與合理,讓汽車購置稅的征收有章可循,保障稅收工作的順利開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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