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中如何區分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區分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主要依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
比如,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違章行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通常應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若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他方無責任。
在具體案件中,像甲在路邊臨時停車,乙駕駛摩托車從后面撞上甲車死亡,法院會進行規范判斷,甲路邊臨時停車只承擔次要責任,乙因對摩托車速度控制和路況觀察不力承擔主要責任。
再比如甲駕車在高速公路隧道未開大燈,行人乙從隧道口橫穿被撞,不能僅依據甲未開大燈和撞人后未停車就認定甲構成交通肇事罪,要綜合規范判斷,考慮行人無故闖高速路應承擔的風險。
另外,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賠償也有規定,事故雙方均為機動車的,在交強險額度內全額互相賠償對方損失,不足部分按 7:3 分擔;事故一方為機動車,一方為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的,機動車在交強險額度內全額賠償對方損失,不足部分,機動車占主要責任按 8:2 分擔,占次要責任按 6:4 分擔;雙方均為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的,所有損失按 7:3 比例分擔。
一般來說,交警現場調查后會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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