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新規:企業個體戶禁含“機動車統籌”
7月28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金融監管總局辦公廳、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聯合發布《關于規范交通安全統籌有關事項的通知》,新規明確,企業、個體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機動車統籌”“機動車安全互助”“交通安全統籌”等內容。
交通安全統籌本質上是以交通運輸企業為發起主體,以提高運輸企業抗風險能力為目的,面向企業自有車輛開展的非經營性行業互助行為。新規嚴格限制,任何機構不得面向不特定車輛開展交通安全統籌。
對于交通運輸企業面向自有車輛開展交通安全統籌的情況,不另外辦理市場主體設立登記或經營范圍變更登記,但需開立統籌資金專用賬戶,健全完善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確保統籌資金規范使用、專款專用,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若經營范圍中已包含相關內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督促其及時向市場監管(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為確保新規有效落實,各地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各金融監管局、相關行業協會將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傳統媒體、群發短信、新媒體推介等多種渠道,在高速公路服務區、物流園區、加油站等場所經常性發布風險提示,宣傳交通安全統籌的非經營性定位。督促相關主體不得將機動車統籌等宣傳為保險,引導貨車司機、出租汽車司機等提高防范意識,有效甄別非法經營與交通安全統籌、商業保險等的區別。
此外,對排查確認開展交通安全統籌業務的交通運輸企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針對性加強政策宣講,督促其嚴格面向自有車輛規范開展業務,嚴禁擅自擴大范圍。公安機關將會同多部門,依法嚴厲打擊假借交通安全統籌名義實施的各類犯罪行為。各金融監管局也會進一步規范治理保險中介市場,嚴厲打擊銷售誤導等違規行為,且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與從事違規業務經營的非金融持牌機構進行任何合作。
在善后處置方面,各有關地區多部門將指導督促相關市場主體妥善做好事故善后賠付等工作,各金融監管局也會指導督促保險企業加強服務對接,及時承接相關道路運輸車輛商車險等投保服務。同時,五部門鼓勵保險企業與行業協會、運輸企業等深化合作,參與營運車輛風險防范工作,也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免費向職工贈送互助保障,全面加強對交通安全統籌的多方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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