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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的制約因素

    2024-09-07 12:40:04 作者:資訊小編

    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的制約因素

    1.價值取向

    法律自出現時便與正義相聯系。工傷保險法就是分配正義之法,它在對工傷受害者、雇主、社會之間的利益重新進行分配。從價值取向的角度來看,工傷保險和人身損害賠償這兩種制度實際上各有其出發點。工傷保險法基于分配正義對工傷問題進行救濟,對社會資源重新分配;而人身損害賠償則基于矯正正義對工傷問題進行救濟。

    2.制度成本

    受害職工對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若通過侵權法向第三人主張賠償,在就賠償與侵權人不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就必須通過訴訟或仲裁獲得救濟,這意味著時間成本和物質成本的增加,即使勝訴,在侵權人不能履行裁判時,受害人可能還要通過訴訟或執行程序落實賠償,也許獲賠之路還要走的更遠。也就是說,花費極高的成本,獲得的仍然是沒有保障的賠償裁判。而將職工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納入工傷保險的范疇,通過專門的工傷保險制度,將工傷事故的風險分攤到每一個投保人身上,這對于社會整體來說成本是最小的。

    3.國家干預

    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賠償標準,在一般意義上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同時也侵害了受害人的勞動權。正是由于事故同時侵害了勞動權,而勞動權與人身權等權利相比有其特殊性,法律規定它既是權利,也是義務的,所以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的法律適用才顯得如此復雜。社會法理論認為,勞動權是積極權利。從積極權利出發,國家不能像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一樣,放任自由自治的私人權利在競爭的市場上互相沖撞,而應該從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協調的角度有所作為,為社會弱者提供實現權利的必要條件。具體到工傷保險領域,依傳統民法理論,賦予勞動者在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賠償之間的選擇權,表面上看似乎賦予勞動者選擇的自由,但由于雇傭雙方實質上不平等的地位,勞動者的選擇權流于形式。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勞動權受侵害涉及法律適用選擇時,國家應予以干預,以保證權利救濟的實際效果。其實國家干預也是工傷保險制度本身的應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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