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自首的認定標準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如何認定
一、交通肇事自首的認定標準
交管部門規定,認定自首的情形是:
1.逃逸者主動向交管部門或者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
2.逃逸者委托他人或者致電交管部門或者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待處理并如實供述錯誤事實的;
3.逃逸者在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處理。
此外,根據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認定為刑事案件,移交刑偵部門立案處理: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造成被害人傷亡的;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藏匿或者遺棄在事故現場,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為是主客觀一致的行為,即行為人不僅要有逃逸的客觀外在行為,而且要有逃逸的故意。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說明逃逸行為的心態只能是故意。如果他只有離開現場的外在特征,而沒有逃逸的主觀故意,這里就不能認定為“逃逸”。因此,需要從主客觀兩個方面來把握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
首先,認為逃逸是有前提條件的,即行為人應當意識到事故的發生。
如果行為人不知道事故發生,繼續行駛,主觀上沒有惡意。在這種情況下,演員只是正常駕駛。所謂的“逃”是不能成立的。如果將行為人以逃逸論處,是典型的客觀歸責,無論從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則還是從司法公正的角度來看,都是不妥當的。當然,這里的“明知”并不要求行為人對所有細節都有具體的了解。只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知道事故發生的概率和可能性就符合要求。
其次,逃避救助義務,進而逃避責任追究。
一般來說,逃逸者不履行救助義務和逃避責任的動機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存在不逃避救助義務,但盡可能逃避責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救助義務但不逃避責任追究的單一動機。前者如A駕駛汽車,將受害者撞成重傷,然后盡快將受害者送往醫院,但隨后又走開。只要你有兩個動機中的任何一個,即逃避救助義務和逃避責任,你就應該認為你逃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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