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造成人員傷亡能和解嗎 發生車禍哪些情況可以和解
1.車禍造成的傷亡可以和解嗎?
車禍造成的傷亡可以和解嗎?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八條第八款的規定,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可見車禍造成的傷亡是無法調和的,需要報警。這是因為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各方責任需要進一步確定。可能已經觸犯了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可能會受到刑法的處罰。還有其他類型的車禍無法解決,包括: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標志、無保險標志。
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4.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原因有爭議,雖對事實或者原因沒有爭議,但對損害賠償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
6.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品的車輛。
7.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
前三種情況的當事人是不允許自行協商解決的,因為這些行為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特別是第二項、第三項所列行為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非常大,必須嚴厲打擊和處罰。如果讓當事人協商解決,實際上是縱容肇事者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第四、第五、第六種情況的當事人不得協商和解,這是由相關法律對“私了”的適用范圍決定的。第七種情況,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和解,主要是因為車輛碰撞的固定物體一般是交通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往往造成國家、集體和私人的人身財產損失。為保證國家、集體和私人的個人財產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此類事故。
二、車禍什么情況下可以和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的相關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不立即離開現場的,應當及時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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