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的標準有哪些 發生交通事故如何索賠
1.交通事故賠償中的標準是什么?
1、人身傷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等。
2.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賠償金額由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確定。
直接損失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對部分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補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造成折舊的,還應賠償折舊部分的損失;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間接損失的,受害人應當賠償損失。比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受害人因受損車輛正在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受損車輛修理期間的停運損失的,由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賠償。
3.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傷害是一種無形的傷害,外人無法衡量。一般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是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的。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只能由法官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身份、當事人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的責任、社會影響等,在類似的客觀、合理、適當的范圍內確定。
第二,發生交通事故如何索賠
根據情況選擇合適的解決方案。主要有以下三種解決方案。
1.和解
雙方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爭議的有關問題進行協商,通過直接對話,提出事實和理由,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爭議。對于未造成人身傷亡,且雙方對事實和原因無爭議,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我建議當事人協商處理。
2.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交警)基于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對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促使其相互理解、協商、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對于雙方保險公司都已理賠的不構成傷殘等級或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案件,我建議當事人可以選擇在交警調解下解決。
3.訴訟
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參與下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對于一些重大交通事故,包括已經成為傷殘的,或者雙方無法就財產損失達成一致的,選擇訴訟更有利于受害者最大限度地保護合法權益,從根本上解決交通事故中的問題。比如以上兩種方案一般不會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同時也沒有國家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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