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賠償的項目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該如何賠償
1.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一)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用。實踐中包括實際支出和后期治療支出。
2.失去的時間。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住院伙食補助。住院伙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
受害人確實有必要去外地治療,但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本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4.護理費。要準確確定受害者的護理費,需要明確護理的持續時間、護士人數和每天的護理費。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5.交通費是指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前往醫院治療、住院、轉院以及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及其親友處理與交通事故有關事實所發生的交通費用。要考慮交通費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6.農村居民傷殘賠償。
7.城市居民殘疾補償。
8.殘疾人用具費。
(2)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3.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利潤;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被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財產損失賠償
1.直接財產損失。
2.間接財產損失,即可預見的損失。常見的如車輛停運費用。
二、交通肇事罪如何賠償?
(一)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死亡調解自喪事約定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只能調解兩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經當事人、有關人員和調解員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生效。調解期滿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止書,由調解人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發送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三)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予以規范,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損害賠償項目。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結束后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估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評估后15日內申請重新評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重新鑒定申請后3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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