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包括什么 未造成傷亡的交通事故怎么辦
1.交通事故賠償包括哪些內容?
賠償標準按下列規定計算:
(1)醫療費用:按照醫院治療委托人交通事故創傷所必需的費用計算,有據可依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必要的治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誤工費減去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有行業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護理人員在傷者住院期間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傷殘之月起,賠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歲,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算5年。
(六)殘疾用具費用:因殘疾需要準備具有補償功能的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常用用具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賠償金: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10年。不滿16周歲的,年齡每低1歲減少1歲;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歲,最低不少于5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限于死者或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補助標準計算。不滿16周歲的,提高到16周歲。無勞動能力滿20年,但年滿50周歲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歲,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算5年。供養其他被撫養人5年。
第二,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不立即離開現場的,應當及時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公安局制定了《關于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通知》第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是指在本市道路范圍內,由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處理或者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僅造成車輛損壞或人員輕傷的交通事故,可由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處理。機動車之間發生僅造成車輛損失且車輛仍能行駛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處理,但本通知第八條第三十四項(非駕駛人)、第三十五項(醉酒)、第三十六項(單方事故)的情形,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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