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司機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
1.非駕駛人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即使不是司機,發生交通事故后也可能被控交通肇事罪。
司法實踐中,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大多是駕駛人或駕駛人本人,但這并不意味著車輛所有人、雇主等人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在一定條件下,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這些人仍然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從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分析,首先,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不排除機動車所有人、雇主等非駕駛人也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作出明確規定:交通人員或者非交通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交通事故作出以下規定。其次,交通肇事罪的要件客觀上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具體來說,必須符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標準;最后,交通肇事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的過失主觀態度,包括應當預見到危害后果可能發生但未能預見到其造成重大損失的過失(過失人的過失),以及已經預見到危害后果可能發生但認為可以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條件,除駕駛人以外的人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對此予以肯定。《解釋》第七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承包人教唆、強迫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承擔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同等事故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30萬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飲酒、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的機動車;
(四)明知是無牌或者報廢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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