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對方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辦 交通肇事逃逸有哪些表現
1.遇到交通事故逃逸怎么辦?
1、“私了”形式的逃避行為。
有兩種主要形式的肇事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1.發生事故后駕車逃逸的;二是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棄車逃逸。雖然可以“擺平”的交通事故后果并不嚴重,但這兩種逃逸行為在“擺平”的事故中也時有發生。通常表現為:
(1)當雙方對事故事實的確認或如何賠償發生爭議,未經友好協商,發生爭吵,然后一方“離開”并駕車逃離現場。
(2)雙方核實相關情況時,乙方發現甲方車輛無車牌,或酒駕,或非駕駛人駕駛,提出無法解決,需報警。為了逃避法律的嚴懲,甲方感到內疚和恐懼,尋求逃避。
(3)事故發生后,乙方聲稱受傷,經醫生檢查,可以“理賠”。甲方在送乙方去醫院的時候,或者乙方在接受治療的時候,甲方不愿意承擔乙方的各種經濟損失,中途“溜出去”。
2.對方逃跑了怎么辦?
因為“私事”中的逃逸者一般都與當事人見過面、接觸過,當事人應該能夠并努力記住對方車輛和對方的以下特征并及時報警:
(1)車輛的型號。如:小型公共汽車、吉普車、旅行車、公共汽車、卡車、小型貨車等。
(2)車輛的顏色。例如紅色、綠色、白色、黑色、黃色等。
(3)車輛號牌。包括:顏色(比如乘用車藍色,公交車黃色),編號(最好全部記住;如果不能全部記住,也要記住前面或后面的兩位數)。
(4)車輛的其他主要特征。如:車身上的圖案和文字;沒有載荷,載荷的名稱等。
(5)逃脫者本人的主要特征。如:身高、體態(胖瘦)、年齡(年輕、中年、年老或大約多大)、外貌(是否有疤痕、紋身、痣等。身體暴露的部分)、衣服等。
2.交通肇事逃逸有哪些表現?
1.我們認為,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才能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1)在時間上,當事人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
(2)當事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是否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眾說紛紜,我們傾向于只包括刑事責任);
(3)已經離開交通事故現場的,符合以上三個條件才能認定為肇事逃逸。否則,難免過于嚴格地認為當事人離開事故現場是逃逸。同時,沒有法律依據,法律與形勢格格不入。
2.除上述三個條件外,下列行為不能認定為逃逸:
(一)當事人在不知道已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離開現場,主觀上沒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
(2)特種車輛(如120、122、110、119)為履行法定職責,發生交通事故后駛離現場。但如果在完成任務后發生交通事故并離開現場,則應認定為逃逸,因為其法定任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肇事后離開沒有法律依據。
(3)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中駕駛車輛離開現場,理由是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犯罪,其逃逸情節無從談起。
(4)當事人被發現離開現場的,不應因其未離開現場而認定為逃逸。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行為人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共犯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共犯(指上述四類人)也可以認定為有逃逸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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