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亡的要賠哪些損失 交通事故傷亡的如何理賠
1.交通事故傷亡應該賠償哪些損失?
1.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亡的,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只承擔有限賠償責任或者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依照法律規定。
2.給他人造成損害,造成他人殘疾或者死亡的,侵權人應當對受害人或者死者遺屬的其他損害給予適當補償。
3.人身傷亡賠償的范圍應當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人用具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
4.醫療費用:即受害人受傷后為恢復健康而進行的醫療所支付的費用。應該包括掛號費、藥費、檢查費、住院費、整容費等。一般情況下,醫療費用應當以治療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用單據為依據,確實是治療侵權人行為造成的傷害的費用。審核醫療費用時,應遵循以下具體規定:
(一)掛號費:掛號費的數量、經審核認定的工傷治療就診次數、與類別相符的掛號費予以補償。
(2)檢查費、治療費等。:治療醫院根據傷病需要約定的檢查治療費用,應予賠償。未經治療醫院同意,受害人自行進行與損傷無關的治療或自行重復檢查的費用,不納入賠償范圍,但治療醫院誤診遺漏的損傷除外。
(3)藥品費用:必須是治療受傷害人侵權行為所造成傷害的藥品費用。如果需要購買藥物,要有治療醫院開具的處方。藥品的種類和數量應與處方一致。沒有治療醫院開具的處方,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不應納入賠償范圍。
(4)住院費:被害人根據治療醫院的要求需要住院觀察治療的費用,應當予以補償。但治療單位出具出院通知書后,受害人無正當理由故意延長住院時間所產生的費用不予補償。
5.一般應在侵權行為發生地或居住地附近的醫療單位對受害人進行檢查和治療。已通過定點醫院的,應在定點醫院檢查治療。
根據傷情確實需要轉院治療的,一般應當有就診醫院出具的轉診證明,且受害人連續就診過幾家醫院的,經審核確實需要治療的,應當予以賠償。無正當理由轉讓醫院的費用不予補償,但受害人能證明無正當理由醫院不同意轉讓醫院的除外。
6.營養費:必須是傷勢恢復確實需要的。營養費的標準應根據傷情的嚴重程度確定。是否需要營養費及營養費繳納期限,根據醫院證明或法醫鑒定確定。
7.誤工費:受害人因受傷不能參加勞動(工作)而減少的合法勞動報酬收入。
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根據其實際損傷程度、恢復情況并參考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鑒定來確定。實際誤工日期小于治療醫院出具的休假證明的,一般按照實際誤工日期確定。但如果受害人以公休來抵消其工傷休假,則以治療醫院出具的休假證明為準。如果受害人確實需要休假,又沒有休假證明,可以征求醫務部門的意見或者法醫鑒定予以鑒定。
8.交通費:指受害人在當地就醫或經治療醫院同意轉送醫院治療的往返費用。
在保證及時就醫的前提下,受害者應選擇費用較低的交通工具。但傷勢危急,確實需要使用救護車、出租車、出租車、三輪車等高價交通工具,除非真的有必要。
9.就醫所需交通費用應與醫院、地點、時間、人數、往返次數一致。一般要以正式賬單為準。被害人必要護送的交通費用的補償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交通事故傷亡如何理賠
盡快收集好必要的理賠文件,在10天內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一般情況下,應提交以下文件:
1.保險單副本;
2.危險通知;
3.損失清單;
4.身份證復印件;
5.駕駛證復印件;
6.駕駛證復印件;
7、事故責任證明;
8、事故調解;
9.死亡證明;
10.一次性補償證明;
1、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票據;
12.被贍養人的戶籍證明;
注意事項:
1.證件一定要齊全,尤其是與第三方相關的有效票據。
2.盡快申請理賠。如果按照《保險法》規定兩年內不提供證件申請理賠,則自動放棄理賠權利。
3.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一般在10天內通知你領取賠款,攜帶身份證,領取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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