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保險法》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消費者關心的二手車保險為例,新《保險法》對二手車的保險做了很多新規定,最明顯的是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這意味著車輛在轉讓時即使車險未及時過戶,但保險公司仍需買單;同時新《保險法》還規定了二手車過戶前準車主也能買車險。
按照新版《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時,保險自動變更。此舉有效避免了保險標的財產轉讓未及時辦理保險合同過戶更名手續導致的出險無法得到保險賠償的情況。
對于投保交強險和商業車險種的車主來說,汽車理賠有望變得更加容易。新法增加了不少有利于被保險人的內容,除了上述兩個關于二手車方面的保險條例修改外,新《保險法》規定行駛證未年審車主也有望獲得賠付,同時新法還明確了核賠及賠付時限、明確拒賠書面通知義務、明確一次補充理賠材料等方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