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我們繼續邀請恒安標準人壽四川分公司的專家為大家解讀新《保險法》中涉及投保人的亮點。
亮點:明確財產轉讓理賠
舊《保險法》規定二手車變更,車主辦理完變更手續,但保險合同沒有及時變更,隨后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可能會因此拒賠。
而新《保險法》實施后,取消了“理賠真空期”,就不會拒賠了。
專家解讀:目前,辦理保險的程序一般是,保險公司口頭告知投保人保險相關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并簽字,保險公司接到投保單后進行核保,核保通過后簽發正式保單。事實上,一些保險事故是在已經簽了投保單,而正式保單尚未簽發時發生的,其中較為常見的是車險理賠事故。保險公司通常按行業慣例予以賠償,但也有保險公司以合同未成立為由拒賠,以至于經常發生理賠糾紛。新《保險法》對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亮點:規范合同“格式條款”
由于保險合同多為格式條款,為了防止保險人在合同中作出免除自身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規定,修改后的《保險法》對保險人訂立合同時所盡義務作了更嚴格的規定。新保險法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應當履行全部說明義務,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應作出提示。
專家解讀:要求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單時應附格式條款,是終稿中新增的一條,“主要是為了讓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對保險合同的內容有一個全面了解,以便作出是否投保的決定,而不是在投保以后才看到保險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