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初,許先生花8萬元買了一輛二手車,由于了解到新《保險法》有“險隨車走”的規定,在辦理完車輛過戶手續以后,并沒有進行車險保單變更。月末,許先生駕車外出辦事時發生事故,隨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但理賠的過程沒有許先生想象那般順利。由于車險保單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仍是原車主,許先生不得不費盡周折找到原車主,并再辦理保單批改,前后花費近1個月的時間。
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險法》第49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時,保險合同應隨之發生轉讓,合同效力延續。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應履行通知義務,但不履行該義務并不影響保險合同轉讓的法律效力。那何以在理賠時還要辦理諸多手續呢?
根據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的解釋,雖然新《保險法》對二手車保單轉讓做了新的規定,但在理賠時,保險公司只能向保單上約定的受益人進行賠償。許先生未將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進行批改,所以才在理賠過程中遇到了麻煩。
業內人士指出,鑒于此前不少消費者遭遇“買賣二手車卻沒有辦理車險過戶手續,等發生事故后則遭到保險公司拒賠”的情況,新《保險法》第49條的規定在立法上解決了“未及時將保單過戶的車輛遭遇拒賠”的問題,加大了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權益維護。雖然承認轉讓后保險合同的效力,但在實際理賠操作過程中,為了簡化理賠手續,受讓人也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相關的批改手續。
筆者在采訪過程中了解到,不同公司對于二手車過戶有不同的做法。如太平洋產險客服人員建議車主在將車輛過戶之后到保險公司進行批改,否則在出險后會因為找不到原來的車主讓理賠過程變得麻煩。
此外,雖然車輛轉讓后原保單的權利和義務能跟隨車輛一起轉移,但并不意味著任何情況下車輛轉讓后保單都依然有效。新《保險法》第49條同樣規定,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因素顯著增加時,保險合同于轉讓時即喪失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如果一輛家庭用車在轉讓后變為營運性質的車輛導致保險公司所承保的風險增加,而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沒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那么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完全可以拒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