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丨白蘭鴿
各位千萬不要以為開車的比走路的要牛掰,一旦出了交通事故,甭管你開的捷達還是保時捷,司機相對于行人來說,處于絕對劣勢!

行人逆行被碰了……交警:你有保險算你責任吧
……
行人不走人行道被碰了……交警:你有保險算你責任吧
……
行人胡亂騎車被碰了……交警:你有保險算你責任吧
……
行人闖紅燈被碰了……車主:憑啥這也算我責任!

講句公道話,一旦出現事故,甭管是不是車主的過錯,基本都會擔一部分責任。
雖然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障,但憑啥因為行人穿紅燈導致的事故,也要讓車主擔責?有保險也不能這么冤大頭啊!

在交警判罰中,當出現事故后行人要比機動車處于更弱勢地位。
哪怕作為駕駛員你一點過錯沒有,你也需要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這樣看似“不合理”的法則,背后其實有更多社會道德秩序的考量。
如果真的撞死闖紅燈的行人無需負責,那會不會有人反社會去故意傷害?駕駛員紅綠燈路口前禮讓的義務如何實施?因此出事故后這10%的責任駕駛員逃不掉的。

下面引用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說了這么多,總結一下,發生事故后,機動車至少要承擔10%責任+事故判定劃分責任(包括10%)+傷害賠償(三者險賠付+個人承擔)。
如果是行人“碰瓷”,那么機動車無責!

因此,別覺得撞了闖紅燈的行人還要賠錢你心里苦,其實一點都不冤。
只要你能做到在路口主動減速,禮讓斑馬線上的行人(甭管闖不闖紅燈),你就盡到應盡義務。即使點兒背再撞到人,那不超過10%的責任也有交強險幫你。
如果你說我沒交強險咋辦?
……
啥!你連交強險都沒交還敢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