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貸還清了 保證金卻討不回來
車貸還清了,保證金卻討不回來,“我三年前通過擔保公司貸款買車,現在車貸還完了,可押在汽銷店的保證金要不回來了!”前幾天,象山的朱先生發現,貸款買車還容易有“后遺癥”。
車貸還清可保證金卻退不了
這事說起來還蠻有年頭了。2012年,朱先生在象山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奧迪汽車。由于手頭不夠寬裕,他選擇了貸款買車,通過銷售方推薦的擔保公司向銀行擔保貸款,并向銷售方繳納了4180元的保證金,約定還貸期間都在銷售方購買汽車保險。銷售方也承諾按揭完后就全額退還保證金。
上個月,貸款終于還清了。朱先生拿著保證金收據找到銷售方要求退還保證金,卻被告知無法退還。經多次與銷售方溝通無果后,他無奈向象山縣市場監管部門求助。但由于該汽車銷售公司因債務糾紛已被當地人民法院查封,銀行賬戶也被凍結,調解陷入了僵局。消費者如堅持要退還保證金,只能轉走司法途徑向人民法院起訴。
據了解,自2015年中旬起,象山縣消保委已陸續接到類似投訴31個,保證金少則兩三千,多則七八千,累計涉事金額達10萬元。但因汽車銷售公司經營問題而導致保證金無法退回的,在象山還尚屬首例。
簽合同時要明確退還保證金
目前,按揭買車交保證金已成為行業潛規則,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消費者往往因忽視合同內容而最終無法退回保證金。
比如有的保證金合同約定:貸款期限以內,沒有結清車貸之前,購車者要按照合同約定,到指定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至少包含交強險、車損險、盜搶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如果沒有到指定的保險公司買保險,或者沒有通過銷售方的人購買保險,則保證金基本退回無望。
據相關律師分析,購車者享受某種購車優惠或便利,汽車銷售方承接未來2-3年的汽車保險業務,雙方簽訂保證金合同是基于“合同自愿”的一種民事行為。但有些合同條款可能會損害消費者利益,因此在簽訂時,汽車銷售方必須盡到明示或告知的義務。如果銷售方盡到了告知義務,而購車者未履行合同,那保證金就變成了違約金,自然無法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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