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標準有哪些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那它們的賠償標準具體又是怎樣的呢?
一、醫療費:
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仍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
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的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日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
固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
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蘇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扶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扶養二下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十、交通費:
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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