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因此,機動車尾氣排放檢驗仍照常進行,車輛必須通過尾氣檢驗才能取得安檢標志。新的規定,其實就是把環保標志和安檢標志合成一個了。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無安檢標志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同時,《大氣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不合格車輛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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