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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書證嗎 交通事故認定書能指控犯罪嗎

    2025-03-11 17:18:03 作者:資訊小編

    1.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書證嗎?

    雖然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證據,但是對于它屬于書證還是鑒定結論,卻有很大的爭論。有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書證。因為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思想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文字材料或其他材料。由其記錄,且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國家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制作的文書,以其所表達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符合書證的基本要求。

    但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原因如下:

    (1)從書證的形成時間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

    證書通常在案件或糾紛發生前形成,如借條、合同、遺囑、營業執照等。它們在訴訟之前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通過訴訟中的行為產生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的文件。

    因此,從形成時間上看,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屬于書證。

    (2)從客觀性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

    書證和物證有一個根本特征,就是客觀性。書證的客觀性是指書證內容在訴訟中不以辦案機關或人員的主觀意志為轉移。

    書證形成后,辦案機關或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只能對其進行查找、收集、了解或判斷,不能改變其原有內容。這種客觀性與書證本身所反映的思想內容的主觀性并不矛盾。如書面遺囑,它反映的是財產所有人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這是主觀的。但反映主觀思想意圖的文書一旦形成,就是客觀的,辦案人員只能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圖改變其內容。

    但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符合上述書證的客觀特征。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雙方責任人的責任所作出的綜合判斷,其中必然包含辦案人員的主觀認知和判斷。這種主觀認識可能與客觀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3)從制作主體和目的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

    證書一般是當事人、其他個人或單位制作的文件和其他材料。其目的往往是陳述事實,確認、變更或消滅某種法律關系等。,而不是在訴訟中處理相關事宜。比如簽訂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明確雙方的實體權利和義務。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均由相關主管機關作出,其目的在于體現行為人的主體身份,而非在訴訟中確定相關事項。但交通事故認定書必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制作的目的是為了在確定雙方責任的基礎上便于案件的處理,包括是否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

    (4)從審查方式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

    司法機關審查書證時,重點審查書證是否與案件有關,書證所反映的內容是否是有關當事人的真實表達,具體書證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但在訴訟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重點在于制作人是否尊重了交通事故的客觀事實,制作人的資質和水平,制作人是否遵守了相關的職業道德。

    可見,交通事故認定書與書證的審查判斷是有很大區別的。

    因此,不能因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其所表達的思想內容證明了案件的真實情況,就認定其為書證。按照這種理解,那么,證言筆錄、口供、被害人陳述、固定物證照片、勘驗檢查筆錄,甚至鑒定結論,都符合書證特征。很明顯,如果我們認為某一份材料是通過其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反映案件事實的,那么我們就斷定它是書證,這就有把問題簡單化的嫌疑。

    2.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指控犯罪嗎?

    根據相關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的規定和基本精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也沒有必要移送審查起訴。原因如下: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是法定證據,不具有證明效力。

    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公安部是國務院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本行政區域內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第五條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范圍內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由公安機關負責。

    由此可見,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在性質上屬于行政執法行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屬于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類法定證據中的任何一類。同時,根據《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事故責任的劃分,實質上是一個認定因果關系(違法行為和危害后果)的過程。責任書認定中,違法行為和法律上的危害后果是有證據證明的,因果關系的存在只是辦案人員的主觀分析。事故責任認定書代表的是公安機關對當事人行為的有罪評價,這種有罪評價本身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否則就會陷入“因為有罪而有罪”的爭論泥潭。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對檢察院和法院沒有約束力,但在實踐中容易產生誤導作用。

    在刑事訴訟實踐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存在,往往使辦案人員產生依賴感,放棄對案件的實質審查,將責任認定作為一種特殊的“鑒定結論”,迷信其證明效力,提交法院質證。而我國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案件審查權(分別為審查起訴權和裁判權),決定了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審理中,確認當事人違法行為和法律危害后果的存在和因果關系,是檢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固有的審查內容,也是法律賦予的職權。

    因此,作為審查和審判的結果,起訴書或判決書的內容不需要也不能受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約束。

    (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提請審查起訴的固有內容,不應以責任認定的形式重復轉移。

    公安機關經過調查取證,在判斷案件是否應當進入刑事程序時,應當審查以下幾點:

    1、當事人有違法行為;

    2.刑法規定的危害后果已經發生;

    3.以上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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