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登記人緣何不是所有人的
2006年2月8日,上海市民張偉來到海安縣人民法院起訴該縣某鎮居民許凱生及其妻子儲正美侵權,稱:“我簽2003 年7 月1 日與吳國平、被告人許開生簽訂合伙協議。 2005 年2005 年2 月底,經協商達成終止合伙經營協議。終止合伙經營協議明確約定,所購車輛合伙期間以被告人許開生妻子褚正美的名義為我所擁有,但被告人許開生借故于2005年6月16日駕駛該車。去吧,不要還車。被告人拿走了車輛同意歸我所有,侵犯我的合法權益,現請求被告退還一輛五菱智光面包車(車牌號:蘇FCAX09)。
被告人褚正美回答說:“我和許開生是夫妻,我不知道許開生是否與原告張偉等人合伙,但我沒有與原告張偉等人簽訂合伙協議;原告涉案車輛為我個人所有,我交給許開生使用,許開生目前仍在上海使用,請求駁回原告張偉的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 2003年7月1日,原告張偉、吳國平、被告許開生與上海三棱裝飾有限公司簽訂合伙協議,三人共同經營。 2005年初,經合伙人協商一致,決定解散合伙企業,張偉與吳國平、徐開生簽署了合伙財產分割協議。 2005年3月2日,原告張偉與被告許開生簽訂協議,約定:上海三棱裝飾有限公司合伙人張偉、吳國平、許開生于2月5日達成協議, 2005年,吳國平、徐開勝兩人退股,公司全部固定資產,包括一輛五菱智(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光6371面包車(車牌號蘇FCAX09),全部轉移到張偉名下。 2005年3月1日之前,張偉向許開生支付了19000元的回籠費。協議簽訂后,原告張偉按約定支付給被告許凱生19000元。后來,許開勝不知為何占有了蘇菲亞309號車,再也沒有歸還。 2005年6月21日,原告張偉向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報案,指控許凱生貪污。
蘇FCAX09號車為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車輛型號為LZW6371,底盤號為LZWABCJ1042007092,發動機號為401008397,車管部門儲正美為大家登記。被告人楚正美與被告人許凱生為夫妻。但該車的購車發票、完稅憑證、保險單等均在原告張偉手中。
此外,徐開生被張偉、吳國平起訴至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要求將其與張偉簽訂的協議中的合伙財產分割開來。法院查明了許開生與張偉簽署的協議內容,確認了協議的有效性。 2005年12月29日,法院作出(2005)民民一(民)初字第520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許開生的訴訟請求。目前,該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庭審中,原告張偉申請吳國平出庭作證。吳國平在法庭上明確表示,解除合伙是包括他在內的三位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異議。
法院認為,原告張偉與被告許開生就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歸屬簽訂了解除協議,雙方就合伙財產的處分達成一致。另一合伙人吳國平雖然沒有同時在張偉與許凱生的解散協議上簽字,但他在法庭上明確表示不持異議。因此,解散協議并不違法,應依法予以保護。解除協議簽訂后,原告張偉按約定向被告徐開生支付了提款費,并按照約定享有涉案車輛的所有權。后二被告擅自占用本應屬于原告張偉的車輛,構成對原告張偉財產權屬的侵犯,依法應予退還。被告楚正美辯稱涉案車輛為本人所有,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不予受理。據此,判決被告人徐凱生、儲正美歸還原告張偉五菱牌LZW6371小型普通客車(車號蘇FCAX09)。
法官點評:機動車登記制度在我國已經實施多年。一般來說,機動車登記人和機動車所有人應該是同一個人。但從設立機動車登記制度的目的來看,主要側重于對機動車的管理,而不是識別機動車所有人。從機動車登記手續上看,沒有登記公示?,F實生活中,由于人們對各種利益的考慮,很多車輛在過戶后并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也有很多運營車輛掛靠在運營上,因此存在機動車注冊人車輛與實際車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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