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事故怎么判定
電動車交通事故如何認定?機動車負主要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承擔責任。”
此處明確規定,交通事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由于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最容易受到傷害,根據該規定,交通事故中弱勢群體的利益得到充分保護,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先進思想,是對交通事故的回應。 “碰撞”的想法。強大的反擊。
該法第七十六條還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處理的,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責任。減少機動車黨。”這里雖有過錯,但從“減輕”一詞來看,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應當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過錯責任為輔。
根據這一原則,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按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由機動車承擔責任;人有責任的,機動車的責任可以適當減輕。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不承擔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均有過錯,按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罪:
1.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3人以上死亡的,按事故責任承擔同等責任;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或者重大責任,無力賠償30萬元以上的。注意,這里的30萬元以上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財產損失的數額,而是指肇事者無力賠償的數額。按照這個標準,直接財產損失數額不足30萬元,或者損失數額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數額不足30萬元的,不構成本罪;
4.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傷,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酒后、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明知駕駛安全裝置不完善或者安全部件故障的機動車的;
(四)明知駕駛無證機動車、報廢機動車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逃離事故現場,逃避法律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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