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賣車輛過戶時,違章扣分應如何處理?
在實際操作中,司法拍賣工具通常采用網絡拍賣的形式,公開透明,受眾廣泛,更能客觀反映拍賣品的市場價值,因此拍賣成交率和溢價率較高.對于法院拍賣的車輛,由于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基本處于查封扣押狀態,大部分車輛已經違規扣分,罰款尚未辦理。至于罰款,基本上是從拍賣成交價先付,還是由被執行人,也就是車輛的原車主承擔,基本沒有爭議。但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對涉及拍賣車輛的違法行為的處理方式不盡相同,主要分為三種:
1、由拍品的買家承擔。法院僅對拍賣所售車輛向買受人或車輛登記管理部門出具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并負責將被拍賣車輛的所有權由被執行人過戶至名下買家的。買家自行處理。
二是自我淘汰。對于需要拍賣過戶的車輛,車管部門根據法院出具的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直接辦理過戶手續,違規積分直接歸零,原車主和買方將承擔責任。
3.由被執行人即車輛原所有人承擔。法庭拍賣結束前車輛違規扣分由原車主或駕駛人承擔,駕駛人違規導致扣分不明的,由原車主承擔責任.
因此,推薦第三種方式,原因如下:
第一種方式,由于買受人只購買被拍賣車輛,不應當承擔違反處罰措施的扣分責任。如果在司法拍賣公告中將違規行為標示為拍賣品瑕疵,由買受人承擔,無疑會加重買受人的責任,不利于拍賣成交。至于第二種處理方式,雖然對于司法機關、車管部門和買受人來說,轉移拍賣車輛的所有權簡單快捷,但實際上免除了原車主或駕駛人在本案中的處罰。方式。責任,這不符合對違規扣分處罰的立法精神。對于第三種處理方式,違規扣分是對原車主或駕駛人的一種處罰。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辦理,或出臺相應細則進一步規范辦理程序,不得因違規扣分未消除而限制辦理買方過戶手續。公平合理的責任分工,不僅是對交通安全負責,也是現行社會誠信體系應有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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