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分新規定,2020年駕駛證記分新規定
2020年駕照記分新規定: 1、闖紅燈記6分,并處100元罰款。 2酒后駕車,扣12分,5年內無駕照。 3 不系安全帶扣3分,罰款100元。 4名副駕駛未系安全帶扣1分,罰款50元。 5 開車打手機扣3分,罰款100元。 6 開車抽煙扣1分,罰款100元。 7 故意遮擋號牌,記12分,并處最高罰分。 8次超速,扣6分。 9、副駕駛未滿14歲扣6分,罰款300元。 10個孩子帶副駕,六分錢三百元。
2,關于新的駕駛證扣分制度
新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91號令對交通違法行為的扣分制度做了一些改動,其中原來的7種可以扣滿分的違法行為減為現在的4種。三種行為只罰不扣分。在剛剛出臺的91號令中,只有4項違法行為一次扣12分。原“違反交通管制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通行”“持他人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三個月以上不繳納罰款或者連續兩次逾期不繳納罰款” "扣分將被取消。 “雖然取消了這些規定中的12分處罰,但相應的罰款還是要繳納的。”相關人士表示,“這對于那些經常因為工作繁忙而忘記繳納罰款的司機來說,無疑是一個挑戰,是個好消息。”但是,如果您在接到處罰通知后仍不繳納罰款,仍將被收取每日3%的滯納金。機動車號牌遮蓋1個扣6分2004年第71號令僅規定“故意遮蓋、污損、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扣3分一次。隨著“車牌”違法行為日趨嚴重,91號令還將偽造、變造車牌納入違法扣分標準,并規定“故意遮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對于這些“涉牌”違法行為,每一項扣6分。酒后駕車不得增加載客量新規實施后,凡有酒后駕車、肇事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的司機,將由交警部門記錄在案。這將成為91號令實施的依據。如果司機酒后駕車,不得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的準駕車型,此外,除酒后駕車外,駕駛員有以下違法行為的,不得申請增設大型客車及其他準許行車方式: 一、造成死亡并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之交通事故;申請前最后三個連續扣分周期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有上述行為,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4月1日起,公安部令第《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號(令第91號)正式施行。該條例對部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記分標準進行了調整,主要提高了兩類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一是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可能引發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如如:危險品運輸違法行為、道路客運車輛違法行為。此類違法行為一旦造成交通事故,造成群眾傷亡的嚴重后果。一類是嚴重影響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的主觀故意違法行為,主要是涉及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如:不按規定安裝車牌、故意遮擋車牌、使用偽造、變造的車牌等。等。這些違法行為發生時,違法者都存在主觀故意,嚴重影響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套用”其他機動車號牌造成違法行為,即侵犯其合法權益和他人的利益。因此,提高對上述兩類違法行為的記分,根本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暢通。重新調整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分標準增加了6項需要記分的違法行為,增加了17項違法行為的記分,降低了10項違法行為的記分,取消了2項違法行為的記分。減少或取消扣分的交通違法行為,對司機的法定罰款數額保持不變。具體評分調整如下: 1、新增違法行為6項: (1)2項記2分,即: 1、駕駛非道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規定數量人20%; 2.道路客運車輛以外的客運車輛違規載運貨物。
(二)3分2項,即: 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進行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的。 (三)2項得6分,即: 1.連續駕駛道路客運車輛4小時以上不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不足20分鐘的; 2.連續駕駛危險品運輸車輛連續4小時以上不停歇或者停留不足20分鐘的。 2、增加記分值的違法行為17項: (1)由不記分改為記1分的有4項,即: 1.車輛載貨長、寬、高超規; 2.機動車3.攜帶超限物品不按規定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 4、攜帶超限物品未懸掛明顯標志。 (二)1項由1分改為2分,即駕駛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 (三)有4項由3分改為6分,即: 1.機動車無牌照上路行駛的; 2.故意遮蓋機動車號牌的; 3.故意污染4.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四)由無分改為6分的有5項,即: 1.未按規定時間、路線、速度運輸危險品的; 2、載運危險品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3. 1. 運輸危險品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4.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的; 5.使用其他車輛的牌照。 (五)有1項由2分改為6分,即:道路客運車輛載客量超過核準載客量且未達到20%。 (六)有2項由6分變更為12分,即: 1、客運車輛載客量超過額定乘員數20%的; 2、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三、降低記分分值的違法行為10項: (一)由1分變為不記分的有2項,分別是: 1、不按規定倒車的; 2、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 (二)由記2分變為不記分的有2項,分別是: 1、機動車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間通行的; 2、除客運、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外,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三)由記3分變為不記分的有2項,分別是: 1、駕駛機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 2、在高速公路上騎、軋車行道分界線的。 (四)由記6分變為不記分的有1項,即:在高速公路上試車或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五)由記12分變為記6分的有1項,即:在駕駛證暫扣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 (六)由記12分變為不記分的有2項,分別是: 1、機動車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2、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四、取消違法記分的有2項,分別是: 1、逾期3個月未繳納罰款的; 2、連續兩次逾期未繳納罰款的。一年內被扣12分就被吊銷駕照,還要參加培訓學習。 以下是被扣分值的內容,僅供參考: 第二章 記分分值 第五條 一次記分的分值, 依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 分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 (四)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五)涂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六)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轉彎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駛的; (三)飲酒后駕駛車輛的; (四)駕車穿插、超越警車護衛的車隊的; (五)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六)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 (七)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八)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 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物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 的。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讓車的; (二)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 (四)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五)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 車輛的; (六)進入導向車道后,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七)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 的; (八)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九)違反停車規定,臨時停車、停放的; (十)不按規定掉頭的; (十一)駕駛噪聲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 (十二)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 (十三)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十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其他載人規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機動車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 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駕車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二十二)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二十三)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違反管制措施的。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 (一)違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指示的; (二)違反車速規定的; (三)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后視鏡、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五)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前方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強行轉彎 的; (六)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七)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九)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 燈的; (十)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的; (十一)駛入或者駛出非機動車道,不避讓非機動車的; (十二)不按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或標志燈具的; (十三)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 (十四)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 證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和在超車道上連續 行駛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的; (二)駕駛員在實習期間不按規定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 或帶掛車的汽車的; (三)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的; (四)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的; (五)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 (六)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七)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駕駛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后座附載 不滿十二歲兒童的; (八)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九)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十)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 按規定行駛的; (十一)小型客車行駛中,駕駛員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二)其他違反車輛裝載規定的。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按照交通法規處理和對違章行為記分外,還應按照下列規定追加 記分: (一)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追加記分3分; (二)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2分; (三)造成輕微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1分。 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不予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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