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被查扣后不處理會怎樣
一、短期:30天以內汽車被扣不處理不會放車但不會吊銷駕駛證,所處的罰款到一定期限后會加收滯納金。
二、長期:通常30天不處理的話,經辦單位會移交到上級部門統一處理,到時候會根據預留信息正式和書面通知來接受處罰,再過大約3個月還沒辦理或者沒辦理延期的話,就走司法拍賣手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交警扣車后具體處理的流程如下:
1、首先需要準備相關的資料,比如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身份證。
2、前往交警隊指定的地方,處理相關的違規,繳納罰款。
3、領取《公安交通管路行政處罰決定書》、《扣留機動車返還通知書》等資料。
4、接下來車主就可以去停車場,把自己的車輛領取回來。
5、期間需要注意的就是,車主簽字領回車輛之前,需要先檢查下車輛是否有受損的情況。如果有受損,就可以找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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