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已過期的賠償責任處罰是什么
2023-11-01 21:37:19
作者:蔡金盛
法律分析:交強險過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交強險過期被查到會罰款。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若查出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由公安交管部門扣留機動車,并通知其投保,處罰其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交強險過期發生交通事故處罰如下:個人承擔100%的事故責任,并負責賠償全部損失;交強險雙倍罰款,事故嚴重可能追究個人的法律責任。自己承擔責任,如果造成三者受傷,就先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過期就需要自己賠償。
交強險過期罰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交強險過期,且未續保的,在未續保期間駕駛機動車被交管部門查出交強險過期,當場扣留機動車,并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補齊手續后退還其車輛。
對逾期交強險的責任處罰是:車主未投保交強險,經查明后,按保費加倍罰款,補交交強險,扣留車輛。過期了,盡快續保,只要去保時間在三個月以內,還是可以享受折扣的。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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