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棄車逃逸什么責任
交通事故棄車逃逸有以下責任: 1、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2、發生重大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事故對方棄車逃逸應當立即報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肇事逃逸認定標準是什么?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成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4)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5)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6)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7)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8)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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