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掉頭時應開啟什么燈
機動車向左轉彎應該開啟左轉向燈,向右轉彎應該開啟右轉向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必須按照以下規定使用轉向燈:
(一)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提前打開左轉向燈;
(二)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原車道、靠路邊停車時,應提前打開右轉向燈。
第五十八條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該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在霧天行駛應該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五十九條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上坡、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該交替使用遠光燈和近光燈示意。
機動車快到急彎、上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到緊急情況時,應該減速慢行,并且鳴喇叭示意。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交叉路口,應該按照以下規定通行:
(一)在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需要駛入導向車道;
(二)準備進入環形路口時,應該讓已經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三)向左轉彎時,在路口中心點的左側轉彎。轉彎時打開轉向燈,夜間行駛時打開近光燈;
(四)遇到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五)遇到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之外;
(六)向右轉彎時,遇到同車道前車等待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待;
(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第六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不能有以下行為:
(一)車門、車廂沒有關好的時候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或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空檔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灑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離開車把或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沒有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路段鳴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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