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車車船稅如何征收?
進口車車船稅是按年征收,一次繳納,納稅期限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為避免集中申報納稅,納稅人可在機動車年審當月進行申報納稅,也可在納稅年度內提前申報納稅。
征收標準主要根據車輛排量,具體為:
1.0 升及其以下排量的汽車車船稅是 60 元至 360 元;
1.0 升以上至 1.6 升(含 1.6 升)排量的汽車車船稅是 300 元至 540 元;
1.6 升以上至 2.0 升(含 2.0 升)排量的汽車車船稅是 360 元至 660 元;
2.0 升以上至 2.5 升(含 2.5 升)排量的汽車車船稅是 660 元至 1200 元;
2.5 升以上至 3.0 升(含 3.0 升)排量的汽車車船稅是 1200 元至 2400 元;
3.0 升以上至 4.0 升(含 4.0 升)排量的汽車車船稅是 2400 元至 3600 元;
4.0 升以上 3600 元至 5400 元。
比如進口 3.5 排量的車船稅,計算方法是:
1.0 升以下(含 1.0 升)按機動車行駛證載明的一次性稅額征收;
1.0 升以上至 2.0 升(含 2.0 升)每增加 1 升,稅額增加 50 元;
2.0 升以上至 3.0 升(含 3.0 升)每增加 1 升,稅額增加 100 元;
3.0 升以上至 4.0 升(含 4.0 升)每增加 1 升,稅額增加 200 元;
4.0 升以上每增加 1 升,稅額增加 300 元。但具體金額要根據所在地區具體規定確定。
微型客車的確認標準為發動機氣缸總排氣量≤1 升。納稅人須提供微型客車相關證明資料,不能提供的,稅務機關按小型客車計稅標準征收。
對車輛凈噸位尾數在半噸以下的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的按 1 噸計算,機動車掛車按機動載貨汽車稅額的 7 折計征稅。
客貨兩用汽車,載人部分按乘人汽車稅額減半征稅,載貨部分按機動載貨汽車稅額征稅。
船舶不論凈噸位或載重噸位,尾數在半噸以下不計算,超過半噸的按 1 噸計算。
在購買“交強險”時,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征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
再次征收的,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予退還。
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船舶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在原登記地不予退稅,在新登記地憑完稅憑證不再納稅,新登記地海事管理機構應記錄上述船舶的完稅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或海事管理機構名稱,并將完稅憑證的復印件存檔備查。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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