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有明確的規定和標準。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觀上有逃跑的行為。構成要件包括當事人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履行救治傷者等義務、不履行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查和配合調查的義務。
以下是一些肇事逃逸的判定情況。比如交通事故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當場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報案后不履行筆錄責任,離開事故現場之后又折返;未報案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事后無故離開,或者給傷者及家屬留下假的姓名、電話;在接受警察調查期間逃匿責任;不承認曾經發生的交通事故,不按協定賠償醫療費用,有證據證明其事故責任卻強行逃避責任。
還有以下會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 8 種情況: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接受調查期間逃匿;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
不過也有一些肇事逃逸不認定的情形。比如事故雙方當事人對事故性質及責任無爭議,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等相關資料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已經達成協議,一方反悔并報案,另一方不算肇事逃逸;為及時搶救傷者,在表明車輛和位置后駕駛車輛前往請求救援或報案不算肇事逃逸;將傷者送往醫院后,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暫時離開醫院,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等資料,經過傷者家屬同意后離開不算肇事逃逸;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救治而沒能及時報案,采用先將傷者送往醫院的方法不算肇事逃逸;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而駕駛車輛離開現場不算肇事逃逸;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也沒有人員傷亡,留下相關證據后有特殊原因需要離開現場不算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管理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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