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初步篩選出幾種召回可能性較大的車輛,只等召回規定一實施,就進入相關的調查和認定程序。”今天,國家質檢總局質量管理司產品質量處相關負責人向記者透露。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將于10月1日正式實施。在召回制度緊鑼密鼓地進行實施前期的準備工作的同時,該規定卻遭到質疑。
最新消息:疑似召回車已鎖定
今天,記者從國家質檢總局主辦的“汽車召回網”了解到,該網站開通近半年來,已收到車主投訴逾500份。
國家質檢總局質量管理司產品質量處相關負責人表示,專家對收到的車主投訴進行了初步分析,已篩選出一部分缺陷車輛,需要召回的可能性很大。
但由于召回規定還未實施,專家庫還沒建立,檢測機構也沒最終確定,該負責人不愿透露這些缺陷車輛的具體情況,“召回規定一實施,相關的調查和認定程序就立即啟動。”他說。
尷尬問題1:疑似召回車已鎖定
“用戶資料都沒有,我怎么通知他來免費維修呢?”幾年前,汽車召回的概念剛剛開始在國內出現時,國內某著名汽車廠家就道出了實施汽車召回制度的現實困境。
上海大眾的一位人士道出了實情,“過去那不是賣車,是資源分配!能買到車就不錯了”;直到上海
大眾“
帕薩特”面市,才基本解決了客戶資料和售后服務體系支持的問題,而對于在此之前生產的
桑塔納,廠家如果不做積極的資料補充工作,就只能坐等用戶找上門來了。
按照規定,缺陷汽車產品管理中心要求各廠家提交的材料包括1994年10月1日以后售出的汽車產品的全部資料,涵蓋車主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車輛VIN號碼、車輛配置等信息。
質檢總局產品質量處有關負責人也承認,在現行的銷售體系下,信息的不完整是保證汽車召回能順利實施的一道尷尬問題。
尷尬問題2:對企業罰款3萬元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故意隱瞞缺陷的嚴重性的制造商,將被處以1萬至3萬元的罰款。
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顧問邱寶昌律師認為,對汽車企業罰款3萬元,就像對個人罰款3分錢一樣,幾乎起不到罰款警示的目的,而行政處罰的手段并不只有罰款一種。他認為,對于違法汽車
廠商,質檢總局可以聯手相關部門采取其他的行政處罰手段,如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等。
“現在這個罰款條款是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的。”《召回規定》起草者之一、國家質檢總局產品質量處汪處長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罰款,是指在嚴重違反國家規定的情況下的處罰。企業經營主要靠信譽,真到了失去信譽的地步,就不是罰款3萬元的問題了。”
然而,有專家認為,在處罰力度不足的情況下,如果召回規定僅建立在汽車廠商的誠信或依靠車主的民事訴訟上,則使召回制度的權威性大打折扣。“對違法行為不但要罰,而且罰款數額應比違法所得要多,只有這樣,違法者才會感到疼。”專家建議道。
尷尬問題3:要召回至少兩個半月 李萬華律師認為,如果仔細研究一下召回規定中的投訴程序,會發現這是一個冗長、復雜的工程。
記者根據“召回規定”進行了估算,發現從投訴到認定缺陷需要一個月以上時間,再從指令召回到最終實施召回,還需要一個半月以上時間。而這其中還沒包括那些車主投訴信息統計、專家初步分析等彈性極大的時間。
同時,“規定”中規定如銷售商等發現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車主投訴時,應及時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門報告。不少接受采訪的人士對此表示不理解——“及時”是什么概念?半個月或者一個月算不算及時?
對此,有關專家表示,缺陷鑒定過程是一個極其專業而復雜的技術過程,因此這個過程需要的時間不是能夠隨人的主觀意志而縮短的,而完全取決于汽車技術的發達程度。
尷尬問題4:尚未納入法律體系
早在召回制度公布之前就有觀察人士提出,目前在汽車消費過程中,涉及制造、銷售、車管、工商、稅務、交通、保險、質量監督等多個部門,因此需要有一個高于各部門的“國家汽車安全法”進行協調。中國汽車工業咨詢發展公司首席分析師賈新光認為,作為質檢總局的一個部門規章,“召回規定”無法對其他部門產生法律效力。
一位參與召回論證的汽車界人士認為,目前的“召回規定”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納入法律體系,這正是目前汽車召回制度的一大軟肋。
“國外沒有哪個國家像我國這樣依照《質量法》進行召回的”,一位權威專家指出,應構建一個全面、科學的汽車管理體系,頒布“車輛法”。
不少專家還建議,在汽車召回制度實施前,國內還應建立相應的汽車“三包”法規,以應對在汽車質量糾紛中出現的其他偶發事件。
質檢總局產品質量處有關負責人向記者透露,汽車召回作為一部重要的制度,目前還只是多部門聯合發布的部門規章,因此,有關部門正考慮給汽車召回立法,使其上升為條例。目前,這一工作正在進行前期的準備,明年有望啟動相關程序。
相關鏈接:汽車召回制度
汽車召回是指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車產品制造商進行的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過程。召回對消費者是免費的,具體召回活動由制造商組織完成并承擔相應費用。
召回的條件:一是與安全有關;二是普遍存在的同一性缺陷;三是因設計或制造引起的,而不是使用或維護不當引起的。
汽車召回制度始于20
世紀60年代的美國,目前,實行汽車召回制度的有英國、德國、法國、日本、韓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