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就車輛購置稅實施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
通知規定,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將該車輛退回車輛生產廠家的,可憑生產廠家的退車證明辦理退稅,退稅時必須交回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
對于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要車輛生產廠家更換的,可憑生產廠家的換車證明及新車發票,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更換新車后,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與原車輛相同,則只需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如果兩者不同,則按差額補稅,或者退稅后辦理變更手續。
對于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被盜搶或者其他原因,車輛的發動機號、底盤號或車輛識別號被涂改、破壞的,可以憑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的相關證明,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非貿易渠道進口的舊車,車購稅計稅價格將由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三部分組成。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和消費稅的相關資料,可以憑海關相關的完稅證明取得。
通知指出,對于動力裝置和拖斗連接成整體、且以該整體進行車輛登記注冊的各種變形拖拉機等農用車輛,按照“農用運輸車”征收車購稅;動力裝置和拖斗不是連接成整體、且動力裝置和拖斗是分別進行車輛登記注冊的,只對拖斗部分按“掛車”征收車購稅,動力部分不征稅。
對于回國留學生購買國產小汽車的,可以憑下列證明文件辦理免征車購稅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領事館出具的留學證明;國內用人單位的聘用證明;國內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有效的入境申報單證;主管征收機關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
另據獲悉,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三項因文字校對有誤,導致基層理解出現歧義,現更正為:“對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并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其發動機和底盤發生更換的,其最低計稅價格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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