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規范電子眼限速牌 設置不合理撤掉
路段限速值不科學、限速標志設置不規范、“電子警察”執法程序不完善等問題,已被定為“新公路三亂”,省公安廳今日開展治理行動
有些電子眼成了“車匪路霸”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經過暗訪和群眾舉報發現,限速標志主要存在的問題有:限速值不統一,限速值過底等。
電子眼存在的問題是,設置隨意、未經檢驗部門鑒定、執法程序不完善。省公安廳副廳長王德周說,電子眼抓拍超速罰款的問題,已違背了保障交通安全的初衷,部分地區甚至出現由私人老板出資,交管部門進行罰款分成的違法違規行為。駕駛人員形容這是新的、合法外衣下的“車匪路霸”。
找不到違章車主應登報公告
昨日,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出臺《河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設置公路限速標志工作規定》、《河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設置使用道路監控設施工作規定》,從今日開始實施。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副總隊長苗雨露介紹,《河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設置公路限速標志工作規定》主要規范限速標志,國道、省道等公路的限速標志應設置在公路沿線的村莊、學校、人口密集區、復雜路段、穿越城區路段等必須限速的區域,其他路段不得設立低于公路設計時速的限速標志。
電子眼需經國家電子設備檢驗鑒定資質機構檢測合格后,才能執法。違法通知書應以書面郵寄,如果車主住址、聯系方式變更,應采取登報等公告方式告知。
苗雨露說,協助司法機關破案、追捕逃犯、車輛被盜搶期間發生的、救助危難或緊急避險造成的、車輛號牌屬被套用后發生的被電子眼拍到的違法記錄,都可消除。
-即日起至8月23日,我省專項整治“電子警察”
-安裝不合理的“電子警察”須重新調整
核心提示
為了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我省近年來在一些路段設置了限速標志,并在一些路口設置了“電子警察”,采用流動“電子警察”非現場執法。然而,個別地方的限速標志設置不夠合理,一些“電子警察”的執法行為不夠規范,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為此,昨日全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召開電視電話會議,決定從即日起到8月23日,對“電子警察”和限速標志開展為期一個月的專項整治。
進行規范迫在眉睫
省公安廳副廳長王德周說,近年來,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四項指數連年下降。這些成績的取得,限速行動和“電子警察”功不可沒。目前,我省交警警力嚴重不足,而道路通車里程和機動車保有量卻大幅度攀升。“電子警察”的投入使用,有效緩解了交警警力嚴重不足的問題,對交通流起到了良好的調節、控制和疏導作用,保障了道路的安全暢通。但是,限速標志和“電子警察”的設置使用上還存在不少不規范的問題,引起了交通參與者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在限速標志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限速值不統一,限速值過低,限速不連貫,缺乏速度的連續性,缺少輔助標志,缺少解除標志,不分車型設立限速標志,標志不規范、不統一等。“電子警察”的設置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設置無序,未經檢驗部門鑒定,執法程序不完善等。
王德周說,在全省治理公路“三亂”工作會議上,已經將限速標志和“電子警察”的不合理設置、使用列入“新公路三亂”范圍。規范限速標志和“電子警察”的設置和使用,已經迫在眉睫。
設置要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省交警總隊總隊長張益民說,專項治理中,對轄區道路所有交通標志標線進行一次全面徹底排查,特別是因限速值設置不合理,造成車輛超速多、群眾反映強烈的,必須重新設置限速標準。同時,對安裝不合理、不科學的“電子警察”監控設施必須重新調整。
目前,有的縣市不經調查研究,在“電子警察”和限速標志的設置上不經科學論證,結果是標準不統一,設置不規范,讓司機無所適從。為此,省公安廳交警總隊(以下簡稱省交警總隊)出臺了《河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設置公路限速標志工作規定》和《河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設置使用道路監控設施工作規定》,明確了設置標準和工作程序,限速標志和“電子警察”在設置前要經過充分論證,還要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省交警總隊要求,限速標志和“電子警察”要用于預防事故。在省道、國道上,要把限速標志設置在人口密集區、村莊、學校、復雜路口和危險路段上,還要在這些地方安裝、設置“電子警察”測速,在這些地方車輛必須減速。除了這些路段,就按道路的設計時速設定限速值。各地在執行時既要考慮切實起到預防事故的作用,還必須兼顧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要堅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在設置限速標志的同時,要在前方設置輔助標志。在一些視野較寬的路口,采用安裝提示減速標志或施劃振蕩幅線能達到安全行駛效果的,就不要再設置新的限速值,既要保障安全行駛,又要提高車輛通行效率。
“電子警察”罰單要規范
針對目前“電子警察”罰單不統一的格局,省交警總隊規定,今后的“電子警察”《道路監控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包含機動車的類型、顏色、號牌;實施違法的時間、地點、行為;擬作出的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需攜帶的機動車行駛證或者其復印件;接受處理的時間、方式和詳細地點;交通違法行為處理部門或承辦人的聯系方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及違法通知書填發日期等七個方面的內容。
此外,使用“電子警察”收集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未經縣級或相當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法制機構(或法制員)法律審核的,不得發出《道路監控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收集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經法律審核后,對有固定住所的違法機動車所有人可通過郵寄等方式送達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址遷移、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后未在車輛管理所備案的,在確認其無法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采取公告方式送達。
套牌車被照原車主無責
為了避免“冤假錯案”的產生,省交警總隊規定,機動車因下列情形之一被“電子警察”記錄的,經核實后,應當予以消除。一是被依法征用協助司法機關偵查破案、追捕違法犯罪嫌疑人的;二是車輛被盜搶期間發生的;三是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四是車輛號牌屬被套用后發生的。
為方便群眾查詢,交警總隊還規定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必須提供電話、短信、互聯網等查詢手段,供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查詢“電子警察”記錄的違法行為。對群眾通過查詢或在辦理車輛業務時被告知有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時,提供查詢服務的單位和車輛管理部門應同時告知當事人詳細的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的地點和程序。
“電子警察”使用費用的收取,必須經物價部門審批,未經物價部門核準的,一律不許收取。“電子警察”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在違法車輛年審周期內,因告知方式不當或當事人住址變動等因素,致使違法車輛所有人未能知道其交通違法行為的,不予收繳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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