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損失險的賠償分為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兩種。“全部損失”指保險標的整體損毀或保險標的受損嚴重,失去修復價值,保險公司推定全損。
1)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即:
賠款=(保險金額-殘值)X(1-免賠率)
2)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即:
賠款=(實際價值-殘值)X(1-免賠率)
“部分損失”指保險車輛受損后,未達到“整體損毀”或“推定全損”程度的局部損失。
部分損失的賠償標準是:
1)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達到投保時新車購置價(即保單上載明的新車購置價),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時的新車購置價,發生部分損失按照實際修復費用賠償,即: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殘值)X(1-免賠率)
2)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于承保時的新車購置價,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新車購置價比例計算賠償修復費用,即:
賠款=(修復費用-殘值)X(保險金額/新車購置價)X(1-免賠率)
以上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計算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保險車輛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部分損失或費用支出,只要每次賠償未達到保險金額,其保險責任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