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狠抓汽車污染 尾氣超標扣行駛證
核心提示
繼9月1日起提前實施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國Ⅲ”標準后,廣州在防治汽車排氣污染方面又有新舉措。記者昨日獲悉,最新出爐的《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修訂草案修改建議稿)》(下簡稱《修改建議稿》,全文見本報今日A31版)今起公開征求意見。
這是廣州首次將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制度寫進地方法規。
廣州市政府有關部門表示,此舉將鼓勵市民購買低污染排放車輛,加快高污染車輛的淘汰更新;通過限制高污染排放車輛的行駛區域和行駛時間,將有利于緩解中心區(繁華路段)的機動車尾氣污染。放著又黑又長“臭屁”的汽車有望在廣州絕跡。
《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修訂草案修改建議稿)》內容摘要:
市政府可根據機動車污染防治的需要,對機動車實施環保標志管理,根據道路交通流量、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對未持有環保標志的機動車,限制區域和限制時間行駛。
不符合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公安機關暫扣機動車行駛證。
維修出廠的機動車在質量保證期內排氣污染不合格的,機動車維修企業將被處以1萬~3萬元的罰款。
環保標志如何派發是否收費
高污染排放車輛將限制行駛區域和行駛時間,市民歡迎
《修改建議稿》透露,廣州將對機動車實施環保標志管理。
如何實施環保標志管理?
按國家環?偩值囊,目前北京、深圳等城市已實施環保標志管理制度。
目前廣州的機動車擁有量超過180萬輛,每天有四五百輛新車上牌。機動車排氣污染對空氣質量造成極大壓力。為此,廣州今年9月1日起實施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國Ⅲ”標準,并將對機動車實行科學的分類管理。廣州市環保局近日表示,廣州將先給國Ⅲ標準車輛發放環保標志,明年的適當時候實施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
而有行內人士認為,環保標志分類管理是為將來廣州某些重要路段或污染嚴重路段的車輛限行作準備,但并不意味著限行政策馬上就會實施。
從記者處得知這一消息后,許多司機的第一反應是擔心環保標志牌的發放手續繁雜。之前有消息稱廣州的環保標志可能采用羅馬數字Ⅰ、Ⅱ、Ⅲ、Ⅳ的標志,分別對應著車輛尾氣排放的歐Ⅰ、歐Ⅱ、歐Ⅲ、歐Ⅳ標準。對此,有著8年駕齡的阿祥認為,環保標志應該越簡便越好,讓人一目了然。
新購車的李文偉說,新車最好是環保標志和行駛證一起發放,并且不要收費。據了解,深圳的做法是環保分類標志首次發放不進行尾氣排放檢測,標志發放不收工本費。
在中山五路捷泰廣場上班的黃小姐則建議,劃定限行區域首先要考慮市民的感受,像舊城區許多路段堵車嚴重人行道又很窄,應首先列入限行區域。
實施環保標志后外地車咋辦?
據悉,深圳的做法是,規定異地車在深與當地戶籍車同等待遇,即進入限行路段的外地車須申領綠標。對異地機動車發放的綠色環保分類標志有長期和臨時之分。長期綠標有效期為1年,臨時綠標有效期為30天。車主可根據停留在深時間的長短和需求自主選擇申領長期綠標或臨時綠標。
交警嘆暫扣行駛證處罰執行難
有段時間交警“事實上”停止抽檢上路汽車的尾氣
本次公開征求社會意見的《修改建議稿》的另一焦點,是規定“在道路上行駛的在用機動車排氣不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公安機關暫扣機動車行駛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合格!
暫扣行駛證有依據嗎?
據了解,廣州市從1996年開始實施機動車尾氣排放道路抽檢,但2004年5月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交警部門對機動車尾氣排放道路抽檢的執法卻遭遇尷尬:《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沒有規定交警有處理機動車排氣超標的執法職責,由省交警統一印制的處罰文書中,也沒有“尾氣超標”這一項。因此,有一段時間“事實上”停止了對上路機動車的尾氣抽檢。
此后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在2004年7月29日通過修改決定,保留了《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中排氣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公安機關暫扣行駛證的規定。
實際上,現在交警部門雖然時有設點抽檢汽車尾氣,但由于法律理解上的問題,并未對抽檢超標的機動車實施暫扣行駛證的處罰。
實際操作中交警將慎重執法
就這一問題,昨日廣州交警部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查詢時表示,目前交警部門對上路機動車攔車進行尾氣抽檢是配合環保部門的執法需要,未實施暫扣行駛證的處罰。
法律人士分析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扣留機動車行駛證的條件和程序有非常嚴格的規定,而且對交警“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等行為設定了嚴厲處罰,除了對當事交警給予行政處分外,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這些規定對執法部門濫用權力是很好的制約。
在此情況下,交警部門慎重執法完全可以理解。
修后排氣不合格汽修廠要罰3萬
汽修廠稱尾氣超標燃油是關鍵,要他們背“黑鍋”很冤
與市政府提交審議的初稿不同,《修改建議稿》最大的改動是增加對汽車維修廠的責任追究。《修改建議稿》規定:維修發動機和排氣系統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配置經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檢定合格的排氣污染物測量儀器,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指標納入維修質量保證內容,在質量保證期內承擔責任。維修的機動車輛符合排放標準的,方可交付使用。違反這一規定,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抽檢,維修出廠的機動車在質量保證期內排氣污染不合格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維修企業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對這一規定,多家汽車維修企業反應強烈。
廣州梅花園汽車維修廠廠長袁紹明表示,如果確實是維修廠的維修質量出了問題導致汽車排氣不合格,維修廠甘愿受罰。關鍵是《修改建議稿》對此規定過于籠統,維修廠很容易蒙受“不白之冤”。
他說,汽車尾氣超標的原因非常復雜,其中除了發動機和排氣系統之外,燃油也是重要的原因,不能把燃油問題的責任算到維修廠頭上。另外,維修廠不可能強制要客戶維修排氣問題。即使是維修發動機或者排氣系統,包括的內容也很多,比如冷卻、潤滑、漏油漏水問題等,并不一定與廢氣排放有關,不應把發動機和排氣系統的維修和廢氣排放直接掛鉤起來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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