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證據投訴他們,7月1號出臺規定,禁止一切捆綁銷售。7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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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務部引發的2017年1號文件《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將正式實行,那么對于消費者來說,這份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將給與我們在汽車消費過程中哪些具體的保障呢?1、加價購車成歷史根據新《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簡單一句話杜絕了經銷商以各種理由的加價售車行為,從此,加價購車成為歷史。2、不存在捆綁銷售其他產品除了第十條,第十四條也值得我們重視,其內容為: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首先,這條是真正直擊了汽車銷售環節的最大黑幕,即捆綁銷售,包括各種強制保險或其他金融產品。其次,對于之前地區店面對銷售區域進行限制的做法將成為歷史,換句話說,消費者可以根據地區店面報價的不同而隨意選擇報價較低的區域購買汽車,不再受到戶籍限制。3、不給合格證?等著挨罰吧。根據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并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一)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二)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五)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六)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加價賣車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加價賣車。在新《辦法》頒布之前,由于沒有合格證而無法上牌的案列時有發生,而第十六條規定的頒布,將徹底堵絕經銷商的這種惡意不給合格證的手法,提車時必須隨車附帶合格證,惡意拖延合格證的情況將被嚴格禁止。除上述四點之外,新《汽車銷售管理辦法》還包括了不再僅限4S店、汽貿店形式售車,透明化零配件、服務項目、服務規范、售后政策等多項利于用戶的新規,但從實際用戶購車角度來說,這幾項都是容易被忽視的幾項,無論是用戶層面還是經銷商層面,執行起來還是有許多漏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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