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證、副證的,應當在考試合格后及時交回,原記分消除;如果考試不及格,可以申請補考。更多信息如下:1 .根據交通法,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滿12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2.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3.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管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4.考試合格后,清零記分,交回機動車駕駛證;如果考不上,繼續學習,參加考試。拒絕參加學習或者參加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宣布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5.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超過12分但不足24分的,只需要參加法律培訓和考試。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違法記分達到24分及以上的,除參加科目一考試培訓外,必須重新參加科目三考試培訓,全部通過后方可重新取得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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