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時速是60公里。根據相關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的行駛速度低于規定的最低時速,將被扣3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速度,最高時速不超過120公里,最低時速不低于60公里。除非有緊急情況,否則在事故多發路段和道路養護路段,要按照現場放置的限速標志行駛。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車速為100km/h,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最低車速為110km/h,中間車道最低車速為90km/h,行駛速度超過60km/h但低于90km/h的,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當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與上述車道的行駛速度不一致時,應當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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