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習: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審查申請。注: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理由和主要證據(jù)。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nèi),對相關內(nèi)容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采用其他法定形式將審查結論送達當事人。注: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能復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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