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自首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計算,以此類推。駕駛證的清零時間是駕駛證上的發證日期,系統每年在發證日期自動清零。從駕駛證的“首次領證日期”開始,一年為一個記分周期,以此類推。2.如果駕駛證第一次領證日期為2010年5月X日,那么駕駛證的記分周期為2010年5月X日0時至2011年5月X日24時。3.如果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錄的分數低于12分,記分系統將從下一個記分周期自動清除上一個記分周期(繳納罰款后)記錄的分數;4.如果你已經記了12分,你需要在駕照簽發地的dmv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的dmv參加學習。考科目一(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12分的附加駕駛科目第三次后考),就可以明確分數了。否則你的駕照無法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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