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可以從外地調入,但車輛的排放標準必須符合遷入地的排放標準,否則不能遷入。符合排放標準的,到車輛原注冊地車管所備案遷出,再到戶口遷入地車管所辦理轉移登記。辦理出入境手續時,收回原號牌和行駛證,并發放有效期為30天的臨時號牌(臨時號牌在辦理出入境手續時妥善保管并上交)。辦理備案和遷出原籍所需的文件材料包括車輛登記簿、車輛行駛證、買賣雙方身份證、強制保險的保險單等。無論是本地過戶還是異地過戶,必須滿足的條件是車輛來源合法,無銀行質押和法院蓋章記錄,無交通違法和事故未處理記錄,無欠費記錄,證件和手續齊全。103010第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登記地車輛管理所之日起3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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