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第十六條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2.營運客車在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受襲5年以上的,每6個月檢驗一次;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4年以上,每年一次;4.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輛每年檢查一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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