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未按規定及時處理的扣分,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外,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數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并重新考試;考試合格者,憑機動車駕駛證交回;3.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一年內無累計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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