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法規定:1、從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60天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等情況的,可以換車或退車;2、在“三包”有效期內,嚴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計做2次修理仍然沒有排除故障,或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可以換車或退車;3、在“三包”有效期內,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換車或退車;4、在三包有效期內,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后橋、車身當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計更換2次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換車或退車;5、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可以換車;6、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也無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向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退換車難度很大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