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1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機動車可以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左轉標志、標線的地方掉頭。在允許掉頭的地方,沒有掉頭專用信號燈或者其他規范掉頭的交通標志時,機動車可以在交通信號燈處掉頭。2.如遇紅燈或綠燈時有明確指示掉頭的交通標志,應在標準信號時段掉頭。掉頭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的正常通行。3.在有禁止掉頭或者左轉標志、標線的地方,以及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梁、急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機動車不得掉頭;4.有左轉向燈但不是調頭燈,所以符合“機動車在沒有任何調頭燈或者其他交通標志的交通信號燈期間可以調頭”,即有左轉向燈但左轉向燈為紅色時,也可以調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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