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車輛鑒定報告10天內可以提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1。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逃逸的,自扣留交通車輛和駕駛人之日起10日內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檢驗鑒定的,自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進行道路交通事故鑒定;2.公安機關第四十四條。自檢驗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被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駕駛證和被扣押的物品;3.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意檢驗評估機構對竣工期限進行檢驗評估。約定期限不得超過20天。超過20日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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