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周歲駕駛證年審新規如下:1。新修訂《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將于2016年4月1日后實施,原60周歲駕駛員在每個記分周期后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至70周歲;2.第七十二條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并在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提交縣級或者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3.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并在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提交由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4.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十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在參加考試時申報身體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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