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廣東省為例,2019年7月1日起在廣東省銷售并注冊登記的新型輕型汽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要求。其中,I型試驗(常溫冷啟動后排氣污染物排放試驗)應滿足國家6b限值要求,2020年7月1日前實施PN(顆粒物數)限值,即6.0×1012顆粒物/km;僅在2023年7月1日之前監測II型試驗(實際行駛污染物排放試驗)并報告結果。輕型汽車轉移到珠三角地區各級掛牌時,應滿足國六排放標準要求。遷入非珠三角地區城市的在用輕型汽車,經排放檢測符合遷入地在用汽車排放標準的,可以變更或者轉移登記。國家要求或鼓勵淘汰的相關車輛不得跨省、跨區上市和遷入。2023年6月30日前,珠三角地區輕型汽車可遷移國五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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