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車檢驗新規如下:法律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以及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方法摩托車免檢:6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可以直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輛每年檢查一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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