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駕駛員在非執行職務中發生事故,如何確定責任主體?答:2004年5月1日前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人暫時無力承擔時,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對于2004年5月1日以后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經廢止,不能判定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如果能夠確定是與工作無關或者不從事雇傭活動的行為造成人的損害,駕駛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文由魯XBO于2011年9月28日根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網絡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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